-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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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我國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架構下推動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Assessment)程序倡議及接軌國際之審驗體
制管理措施及制度,參酌第一類供應者符合性聲明(Type1) :由產品之製造商
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包括技術標準及行政管理要求);
產品測試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且廠商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該產
品之登記,爰第一項規定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型式認
證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審驗之
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三、第四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及其天線等資訊,俾利後
市場抽驗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