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7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下列
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
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必要時,
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設備、模組、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
天線:
一、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設備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
    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設備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設備樣品內部及電路板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
    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
    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
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
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
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天
線、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
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
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為落實我國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架構下推動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Assessment)程序倡議及接軌國際之審驗體
    制管理措施及制度,參酌第一類供應者符合性聲明(Type1) :由產品之製造商
    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包括技術標準及行政管理要求);
    產品測試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且廠商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該產
    品之登記,爰第一項規定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型式認
    證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機關(構)辦理審驗之
    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三、第四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及其天線等資訊,俾利後
    市場抽驗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