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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8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
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
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
要求申請者檢送該設備、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設備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
    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設備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設備樣品內部及電路板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
    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
    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
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
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終端設備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天線、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符合
性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
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
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參酌國際審驗體制之審驗管理措施之第二類(Type2) 供應者符合性聲明:產品
    之製造商或供應者聲明其產品符合技術性法規之要求;產品測試必須由主管機關
    指定測試實驗室執行,但未要求廠商向主管機關辦理該產品登記之措施。並配合
    條文第五條嚴謹程度由強至弱之審驗作業程序與第七條之體例,第一項規定申請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驗證
    機關(構)辦理審驗之留存文件之範圍。
二、第三項規定特殊條件下,申請者得無須檢附之例外情形。
三、第四項規定審驗證明應揭露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配件及其天線等資訊,俾利後
    市場抽驗時,釐清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