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 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 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 審驗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 規格。 四、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 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設備、文件於 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配合第五條自用審驗作業程序,並參照第七條之體例,第一項規定申請自用電信終端 設備審驗應檢附之物品與文件及作業流程,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之留存 文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