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通信之電臺,當遇險通信已告終止,或作 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 信,告知得恢復正常工作。
規定遇險通信終止,或作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相關電臺應遵守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