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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通信之電臺,當遇險通信已告終止,或作
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
信,告知得恢復正常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規定遇險通信終止,或作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相關電臺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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