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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申請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審驗及證照之核(換、補)發或註記變更
,應依附表二檢附相關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規定申請船舶無線電臺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俾便辦理證照之核(換、補)發或
註記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