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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船舶申請核配船舶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本國船舶國籍證書
    、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漁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船舶號數(或小
船編號、漁船統一編號)、船舶名稱、航行區域及電臺種類等船舶資料。
船舶重複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船舶經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廢止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
證書或漁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依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通知,收
回原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經主管機關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之申請人、地址或船
舶名稱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為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需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參考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之六規定,明定申請核配設置於船舶之
    電臺發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船舶或漁船相關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表應載明相關事項供申請人填具,俾利核配及管理水上行動業務
    識別碼。
三、基於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資源有限及船舶航行安全,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不受理
    重複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四、為有效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收回原核配之水上行動
    業務識別碼之情形。
五、第五項規定經申請取得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有相關重要事項異動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俾利管理。
六、因應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需求,第六項
    規定,得專案申請核配短期及展期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