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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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參考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之六規定,明定申請核配設置於船舶之
電臺發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船舶或漁船相關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表應載明相關事項供申請人填具,俾利核配及管理水上行動業務
識別碼。
三、基於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資源有限及船舶航行安全,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不受理
重複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四、為有效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收回原核配之水上行動
業務識別碼之情形。
五、第五項規定經申請取得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有相關重要事項異動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俾利管理。
六、因應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需求,第六項
規定,得專案申請核配短期及展期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