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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23 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
驗機構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規定申請設置案件之補正程序,以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