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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無線電臺:指於船舶上裝設供通信使用之無線電收發信設備或遇
    險自動通報設備。
二、遇險通信:指船舶遭受火災、爆炸、浸水、碰撞、擱淺、傾覆、沉船
    、失控漂流、武裝攻擊、其他海難事件、棄船、執行與協調搜救或人
    員落海等,有立即危險之虞之相關通信。
三、緊急通信:指船舶機件故障、貨物流失、醫療援助或航行嚴重受阻等
    緊急事件相關通信。
四、安全通信:指船舶航行時涉及氣象、水文、能見度與漂流物等航行安
    全相關通信。
五、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指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規定,使用
    於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作為唯一識別船舶無線電臺、
    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海岸地球電臺或其他電臺之識別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款明定船舶無線電臺名稱之定義。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係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 制定之標準海事通信語彙(SMCP)
    ,定義船舶遇險通信、緊急通信及安全通信。
三、第五款係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附錄四十三定義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