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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船舶無線電臺分為下列二種: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配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 之實施,第
    一項將船舶無線電臺加以分類,俾利管理。
二、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第二項規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