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
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
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由船長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
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依據「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有關船舶電信人員得由具電信
    專長之當值航行員兼任之規定,第一項明定操作船舶電臺之電信人員,其資格及
    類別依船舶種類由管理船員之航政或漁政主管機關認可之。
二、為海上航行安全及事故調查,依照國際電信聯盟及國際海事組織規定,第二項規
    定船長應指定船員於遇險事故中負責無線電通信並記錄操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