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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
通信:
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
    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
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
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為減少影響港埠管制作業通信,規定船舶無線電臺除特別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
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