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第五十三條及我國船員服務規則第五十二條有關通信優先等級之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