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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二目資格之人員各至少一名及第三目資格之人員
    至少二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
      通信技術職類技術士證者。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
      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
      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明定甲級電信工程業應具備資本額、營業場所及應聘人員等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