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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
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聘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代表人、應聘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
退還。
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
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登記執照應檢附文件及程序。
二、第三項明定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之補正程序。
三、為落實政府便民服務,爰於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得透過網際網路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