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十四條 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 同。
一、第一項明定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發。 二、第二項明定登記執照申請補發程序。 三、第三項明定依前二項之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效期同原登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