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主管機 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電信工程業終止其業務或解散時,應於終止或解散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 請廢止其登記,並將原領登記執照繳還。
一、第一項明定電信工程業申請停業及恢復營業之管理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電信工程業申請廢止登記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