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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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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電信工程人員分甲級及乙級,其從事之業務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維護及運
    用,或從事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
二、乙級電信工程人員:從事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明定電信工程人員分級及其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