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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電信工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電信工程業應自行評核電信工程人員資格,並於遴用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
六十日內,填列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
動時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明定電信工程業應遴用電信工程人員之級別。
二、第二項明定業者應自行評核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及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