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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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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者,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
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
營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於提出申請登記前,應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二、第二項明定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公會後,方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