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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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其中第四款規定係因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
網路之管理者仍可提供實驗網路供相關廠商進行設備或終端之技術測試,爰仍可
能存在用戶;第七款規定係因自駕車、智慧工廠、智慧醫療等垂直應用非屬電信
管理法所定義之電信服務,惟該應用仍有無線電頻率實驗之需求,爰訂定「電信
服務以外之服務項目」;第十款規定係因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案
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核准文件及頻率使用證明,爰於設置計
畫書規定應載明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第十一款規定係因資通安全管理法已明文
規定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依其業務性質訂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並應實施資
通安全維護計畫,為使主管機關判斷管理者於實驗期間是否採行適當且充足之資
通安全措施,以符合第六條之立法目的,爰於設置計畫書規定應載明相關資通安
全措施計畫;第十二款規定係因企業向國家申請核准進行實驗,從鼓勵的角度而
言,國家免費提供有限資源之頻率供外界進行相關實驗使用、技術實驗不收取頻
率使用費、核准實驗期間為一年且可申請換發執照延續使用,其相較國際上相關
國家之實驗管理來得寬鬆,然實驗階段終會結束,並商業化,若實驗階段即使用
不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預期商業化後應會持續延用該設備,
爰應於實驗階段即考量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以利未
來接軌商業化。因此,未來受理相關實驗申請案件,處理方式如下:屬公務機關
(構)或非政府機關(構)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申請實驗,依資通安全管理法,
原則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設備;非屬政府機關(構)且非屬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範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申請實驗時,若有特殊情形,本會將諮詢有關機關之意見。
二、第二項規定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事項及證明文件。
三、第三項規定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得免登載之資料。
四、第四項規定係因行政院業已規劃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一年間開放 4.8GHz 至 4.9GH
z 頻段供行動寬頻專網(簡稱 5G 專網)使用,屬專用電信網路之自己使用範疇
,爰申請使用 4.8GHz 至 4.9GHz 頻段範圍者,其設置計畫書應載明申請人與申
請場域之關係,並應提出相關文件,如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
公營事業應說明具體管轄範圍,其他申請人應提出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之文件,以利接軌未來開放 5G 專網;此外,為避免頻率使用破碎化,增加頻率
核配及管理成本,且 4.8GHz 至 4.9GHz 頻段屬於區域性使用,例如工廠、演藝
廳、醫療院所、辦公大樓等,不同使用者間將存在電波干擾議題,爰規定申請使
用 4.8GHz 至 4.9GHz 頻段範圍者,其使用頻寬以 10MHz 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