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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1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文件不予退還。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