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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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審查基準,
其中第八款規定主管機關審查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時,
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 4.8GHz 至 4.9 GHz 頻段範圍者應增加之審查基準。
三、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就設置計畫書之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四、第四項規定數申請人規劃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處理程序。
五、第五項規定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
六、第六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之辦理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