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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4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
路設置核准文件及頻率使用證明。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與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同。
管理者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
畫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相關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