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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5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
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
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網路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
無線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
路設置核准。
網路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時
,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拆除之設備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未於網路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之作業流程。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間終止設置時之處理程序。
四、第四項規定設置核准期限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時
    ,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