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資格、用戶人數、 申請受理、設置計畫之辦理、證明核發及證明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七條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準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