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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2 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準用第七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三、已提供公眾通信之電信服務。
四、同一申請人已獲准相同商業驗證目的之專用電信網路。
五、設置計畫書審查不合格。
六、使用 4.8GHz 至 4.9GHz 頻段範圍。
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
    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予核准之情形。其中 4
    .8GHz 至 4.9GHz 行政院已規劃供行動寬頻專網使用,係屬自己使用,爰不符驗
    證電信服務可供商業使用之目的。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之情形、控制與從屬關
    係之情形、股權計算方式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