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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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之處理程序。
二、第二項訂定得免申請電臺設置及電臺執照之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係因無線電臺遵循交通部公告之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簡
稱特定實驗專區)下,有關電波干擾與防護等監理作業在特定實驗專區環境中相
對單純,申請人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包含電臺地址、機件廠牌、型號
、頻率、功率與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是否相符;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面六十公尺
者是否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已可確認申請人是否依主管機關所核准之電臺
設備型號等完成設置,以簡化以提升行政效率。然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仍得
辦理電臺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