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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29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一年為限。
前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
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
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第二項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
准:
一、無新增實驗項目且無延續當前實驗項目之必要。
二、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依第二項換發之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自原證明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另因無線電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故調整換發網路審
    驗合格證明流程,須先取得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始得向本會申請換
    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
二、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辦理事項,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之情形。
四、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主管機關不予核准情形,爰訂定第四項。
五、第五項規定換發之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自原證明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