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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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
實驗區域者之辦理程序。
二、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或增加功率、頻寬前,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設置核准
之核定值,或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致其電波涵蓋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前,應先辦
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四、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電臺審驗前之設備更動者、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
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訂定第四項。
五、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其
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四項變更資料或第五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一
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爰訂定第
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