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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30 條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六個月為限。
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屆期換發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
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
二、證明之屆期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以一次為限,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