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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32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
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准網路設
置變更或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
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
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
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
臺,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
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
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主
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
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另因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現行條
    文第十二條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爰修正第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地理範圍係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另電臺設置地點
    係於網路設置計畫中之地理範圍所規範,為使條文明確,爰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
    文字修正。
四、為避免產生主管機關為本會之混淆,爰明定修正條文第四項主管機關名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
    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及其相關規定。
二、符合設置計畫書變更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情形,爰訂定第四項。
四、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之條件。
五、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爰訂定
    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