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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2 條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六個月為限。
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屆期換發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
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
二、證明之屆期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以一次為限,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