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另因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現行條
文第十二條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爰修正第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地理範圍係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另電臺設置地點
係於網路設置計畫中之地理範圍所規範,為使條文明確,爰第一項及第三項酌作
文字修正。
四、為避免產生主管機關為本會之混淆,爰明定修正條文第四項主管機關名稱。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
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及其相關規定。
二、符合設置計畫書變更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情形,爰訂定第四項。
四、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之條件。
五、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爰訂定
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