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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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
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及其相關規定。
二、符合設置計畫書變更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情形,爰訂定第四項。
四、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之條件。
五、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爰訂定
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