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 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 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及原證明相同 。
一、第一項規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限制規定。 二、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之補救措施,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及原證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