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 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條次變更。
一、第一項規定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須與用戶簽 定服務契約。 二、第二項規定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以保障用戶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