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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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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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
規章。
二、使用規章應規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
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用戶使
用規章,並應符合相關規定。
四、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爰訂定第四項。
五、第五項規定收費項目,含利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提供服務之各項目,其
項目名稱應加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等字樣。
六、用戶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營利行為,管理者應立即停止提供服務,爰訂定第
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