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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5 條
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
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須與用戶簽
    定服務契約。
二、第二項規定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以保障用戶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