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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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三、頻率使用證明若經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則主管機關得廢止網路設置核准,爰
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款。
四、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
畫設置網路,若違反前揭規定,則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爰增訂修正
條文第五款。
五、為使條文簡明易懂,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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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之違反情事,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
其網路設置核准。
二、第二項規定管理者之違反情事,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
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