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證所需技術。
二、開發或測試各類電信網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務,以研發服務之種類及內
    容。
三、研究、發展或測試電信網路系統之技術或相關設備,以因應技術研發
    之需要。
四、供本身或用戶於特定實驗場域設置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上開發、
    測試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或應用。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為驗證該電信服務可供商業使
用,並得包括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
前項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所未提供者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之情形。
二、第二項規定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目的。
三、第三項規定係為區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與電信事業所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倘電信事業已提供電信服務時,無申請商業實驗電信網路實驗之必要,爰明定
    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進行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未提供之
    服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