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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0 條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或停止收費
服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或停止收費服務之提供
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