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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1 條
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
,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
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
驗證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
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資料,爰訂定第一項
    。
二、第二項規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資料。
三、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
    爰訂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