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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3 條
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
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
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以
及發生干擾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