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 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修正。 二、依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準用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 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亦不予退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參酌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文件不予退還。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