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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44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
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修正。
二、依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準用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
    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亦不予退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參酌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文件不予退還。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