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申請人或管理者之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時,副知數位發展部。
一、本條新增。 二、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附件一規定,供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 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係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核發之日起 一年(技術實驗)或六個月(商業實驗),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 撤銷或廢止時,頻率使用證明應予廢止,爰明定主管機關副知數位發展部,俾利 數位發展部據以廢止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