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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5 條
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
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
任何費用。
管理者租借設備予用戶者,經雙方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收取
保證金。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應禁止其用戶利用該網路所
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
    利用。
二、第二項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三、第三項規定第二項之例外情形。
四、第四項規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用戶,不得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
    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