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 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 任何費用。 管理者租借設備予用戶者,經雙方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收取 保證金。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應禁止其用戶利用該網路所 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
一、第一項規定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 利用。 二、第二項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三、第三項規定第二項之例外情形。 四、第四項規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用戶,不得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 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