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7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
    構。
二、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
    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之資格。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依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
    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