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 構。 二、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 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之資格。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依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 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