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及自用服務網路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之網路設 置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核准函及頻率使 用證明。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供公共服務網路設置:十年。 二、供自用網路設置:五年。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專用電信網路,應 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其 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本條明定頻率使用證明之發給資格、有效期間以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之換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