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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3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檢具下
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
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
    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設置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前項申
請時,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電臺設置核准,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
效期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公共服務網路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設置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檢附文
    件。
三、第三項規定電臺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