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本條明定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其電臺設置核准之展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