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 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 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電臺設置核准,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 期限。
一、第一項明定自用網路設置者,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之程序及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電臺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