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 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本條明定自用網路設置者,其電臺設置核准之展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