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 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核准或執照之有效期 限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一、第一項明定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及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 三、第三項明定電臺執照使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