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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5 條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下列各項目之一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
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二、設置區域。
三、無線電臺設置規劃。
前項第三款變更如未超出原網路設置計畫核定之設置區域者,或電臺之發
射機未新增廠牌型號且其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頻率使用證明核准
範圍者,得免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之網路架構,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
、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明定網路設置計畫異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情形。
二、第二項明定不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例外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變更網路設置計畫之網路架構,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
    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關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