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 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 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 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 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俾促設置者儘速於期限內申請換照。 二、第三項明定換發新照時,如有必要,主管機關得重新審驗。